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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7月30日 · 臺灣 行政區劃 範圍包含 臺灣本島 及其附屬島嶼和 澎湖群島 ,起始於 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 。 現今主要根據 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 省 六 直轄市 ,即 臺灣省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 縣 、3個 市 。 [ 1]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 [ 編輯] 省、直轄市、縣、市. [ 編輯] 主條目: 省 (中華民國) 、 直轄市 (中華民國) 、 縣 (中華民國) 和 市 (中華民國) 臺灣省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為中央政府( 行政院 )的派出機關。 2018年7月1日起, 行政院 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將 臺灣省政府 及 臺灣省諮議會 實質上解散,省制完全虛級化。

  2. 臺灣 行政區劃 範圍包含 臺灣本島 及其附屬島嶼和 澎湖群島 ,起始於 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 。 現今主要根據 中華民國 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 省 六 直轄市 ,即 臺灣省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 縣 、3個 市 。 [ 1]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 省、直轄市、縣、市. 臺灣省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為中央政府( 行政院 )的派出機關。 2018年7月1日起, 行政院 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將 臺灣省政府 及 臺灣省諮議會 實質上解散,省制完全虛級化。 目前臺灣省劃分為11個 縣 及3個 市 ,所有縣市實質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3. 臺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福建臺灣省;1895年至1945年受日本統治;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與附屬島嶼後,設置行政長官公署,接管之初大至沿用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州廳級改為縣(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

  4. 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 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省六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則下分為11個縣、3個市。

  5. 概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 6個直轄市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13個縣分別為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3個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分別為直轄市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6. 關閉.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 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 ...

  7.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 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8. 臺灣的行政區劃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群島,起始於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西班牙人於北臺灣曾設有三個省區。 現今主要根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規定,劃分為一省六直轄市(即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

  9. 行政區域及村里代碼. 「中華民國臺閩地區各市、鎮、鄉、村里代碼」於80年訂定(詳 沿革 ),. 自94年10月1日起名稱修訂為「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及村里代碼 」。.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及村里代碼」自106年2月1日起 停止適用 ,相關代碼. 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公布 ...

  10. 106年結合行政區域界線與臺灣通用電子地圖,重新編製臺灣全圖及各縣市行政區域圖,相關成果請由以下連結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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