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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04&fl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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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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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 ...
- Foreign Trade Act
This Act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s of expa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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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 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 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 前項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本法所稱出進口人,係指依本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 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 輸出入者。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 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第五條 基於國家安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 但應於.
為拓展對外貿易關係,主管機關應舉辦或參與雙邊、多邊經貿合作會議,並得視經貿發展情況或需要,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助於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之協定或協議。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88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pdf.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經濟部:臺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總機: 02-23212200 傳真電話:02-23974667
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以增進國家之經濟利益,本 由化、國 際化精神,公平及互惠原則,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 其他法律之 規定。本法所稱貿易,指貨品之輸出入 為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