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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討最適當契約容量 (1).用戶與電力公司雙方約定之最高用電需量千 瓦(KW)為契約容量,計收基本電費。(2).契約容量太高或太低均會增加電費支出。(3).檢討契約容量應按全年(1~12月)最高需量評 估,並考慮淡旺季或季節性用電影響。

  2. 2023年9月11日 · 契約容量是指用電戶每個月依約繳付給台電的用電基本費,類似行動電話的月租費,主要針對用電量較大的社區、廠房、企業等,在估算實際用電需求後訂定的契約容量,較一般電費經濟,但期間無論有無用電,或用電量是否有達到訂立的契約容量,都會以申請的

  3. 2024年5月21日 · 為了預防用戶用電超出原本申請的容量(超約用電),導致供電容量不夠或線路燒損而影響供電安全,本公司必須額外準備供電容量;但超約用電並非一般用戶用電的常態,如將少數用戶超約所使用的額外供電成本轉嫁給全體用戶分攤,並不公平,應由超約的用戶

  4. 教育局解釋,台電公司對學校用電戶的計費方式,除了用電度數外,尚須每年訂定契約容量 (KW)。 如果實際用電需量較少,還是要按契約容量收費;反之,超約用電超出契約容量在10%以下部分,按適用電價之2倍計收基本電費;超出10%以上部分,按適用電價之3倍計收基本電費。 契約容量之訂定係適用一整年,不能按月機動調整,契約容量基準高,每月支付基本電費較高,但不會有超約附加費,契約容量基準低,易生超約附加費用;為撙節預算,各校已藉由機電維護廠商或台電協助計算最適契約容量,然而冬季用電少,夏季用電多,每月實際用電需量與契約容量易有出入,本局將函請各校重新檢討契約容量之合理性,以節省電費支出。

  5. 在半導體產業的成本中,電費佔了極大的比例,如何有效訂定與台電契約,並在超約與否中取得平衡,是個重要的課題。. 本研究與某大晶圓廠合作,希望能藉由資料分析、建立數學模型、最佳化等方法,訂定最佳的契約容量以降低電費成本。. 在了解台電的計電規則後 ...

  6. 以較低電壓供應之電力用電,增設為較高電壓(高壓或特高壓)供應之電 力用電滿一年後,再暫停使用部分契約容量者,若暫停用電後之供電電壓 不低於增設前之供電電壓時,其契約容量未超出原增設前用電契約容量部 分,免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差額。

  7. 現行「超約附加費」名稱易使民眾誤解具有罰款性質,為使外界理解超約 之基本電費係因用戶額外使用容量方予計收,並非附加徵收之罰款,爰修 正名稱為「非約定基本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