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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釋 ::: 解釋字號 查詢 清除 813 812 811 810 809 808 807 806 805 804 803 802 801 800 799 798 797 796 795 794 793 792 791 790 789 788 787 786 785 784 783 782 781 780 779 778 777 776 775 774 773 772 771 770 769 768 767 766 765 764 763 762 761 760 759 758 757 756 755 754 753 752 751 750 749 748 747 746 745 744 743 742 741 740 739 738 737 736 735 734 733 732 731 730 729 728 727 726 725 ...

  2.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3. 釋字第689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年07月29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4.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 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 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

  5. 查上開法官聲請釋憲案,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 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相 符,應予受理。

  6. 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1.聲請人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0號 ...

  7. 司法院大法官 ,是 中華民國 依照《 中華民國憲法 》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 」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 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 ...

  8. 關此,行政院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發 布之台八十四內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台八十 四內營第八四八 四八一號函已就政府開闢使用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之 私有道路土地,研擬徵收補償方案,是聲請人聲請解釋上開行政命令 ...

  9.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

  10. 於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又有什麼不同?. 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文第 3 段:「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 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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