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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3. 13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4. 發布日期:107-07-10 更新日期:107-07-10 點閱次數:674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總說明及修文對照表) (PDF) 關閉.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財政部賦稅署: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電話: (02)2322-8000 傳真: (02)2396-9038 ...

  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110045736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6.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 內容: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 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7. Q2: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各多少?. 更新日期:113-05-03. A: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自 113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所得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薪資. (一)5%. (二)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113年起扣金額88,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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