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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 · 合夥契約書,又稱「合夥投資契約書」,與中國商業往來時則稱作「合伙契約書」,其主要目的在於制定合夥事業營運目標,並確定合夥人之間的責任和權利義務。 合夥契約就像是合夥事業營運的藍圖,任何有關合夥事業的問題皆須事先約法三章,以便在合夥人之間出現分歧時有一個可依循的方針。 一般來說,合夥契約要寫什麼可依現實需要來調整,但是以下幾個方面是必須包含的: 創業旅途就像遊戲一樣會經歷一道道的關卡,很多人會想透過合夥開公司當作創業的第一步。 然而,「合夥事業」與「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合夥事業適用的是商業登記法,而公司適用的是公司法。 相較於公司而言,合夥事業是成本較小、手續較不複雜的一種經營方式,但相對來說也有一定的風險,優秀的合夥人可以為事業注入活力,而糟糕的合夥關係也可能導致團隊崩潰。
合夥契約書:範本下載:立契約書人:(下稱乙方)茲就合夥經營某事業,經甲、乙、丙三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以資信守履行:一、合夥事業、二、合夥出資總額、三、合夥存續期間、四、合夥執行人、五、保密義務、六、合夥利潤分配、七、競業禁止、八
如果約定內容不甚複雜,無論是餐飲合夥契約書範本、開店合夥契約書、共同經營契約書,都可以自己擬具。 此文要說明的是,自行撰擬簽訂合夥契約,通常應該約定哪些項目,以及各個項目應約定之具體內容及各種應注意事項。
2024年7月1日 · 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人在事業上乃是禍福與共的關係,因此在合夥契約的約定上特別重視合夥事業的經營與監督、合夥團體的加入與退出,以及分紅等事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一、「隱名合夥」不同於「合夥」. 一般人常聽到「合夥」做生意,甚至也聽到「隱名合夥」;究竟這兩者有何不同?. 其實「合夥」是一「有名契約」,我國《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合夥」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 ...
加入本契約之各合夥人其出資額如下表,各合夥人應於本契約生效日前繳足, 不得藉故拖延短繳,以下分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中各合夥人姓名、及其出資. 額(非現金出資者,亦同)列明如左(若合夥人屬法人時,應盡速指派自然人參與. 本有限合夥,並將該被指派者之姓名,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姓名. 出資額(非現金出資須註明) 有限合夥人. 姓名. 出資額(非現金出資須註明) 有限合夥之出資約定分次發行者,得視計畫之目的以契約訂之,各合夥人亦應. 於契約所訂期間內繳足當期之出資額,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3條 (合夥人之責任) 本契約中,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 責�. 任。 第4條 (有限合夥名稱及代表人)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本有限合夥定名為.
合夥是2人以上相互約定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現金是常見的出資方式,不需要去估定價值或價額,較容易認定。 還有出資型態如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應估定價額為合夥人的出資額,如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常見原來只有一名獨資經營者A開設餐廳,因為欠缺資金而另有合夥人B出資入股來共同經營,原來經營者A以原有的營業器具或設備作為出資,此時應估定原來餐廳營業的價值,以及原有營業器具或設備的價額,來作為合夥人A的出資額,明確約定折算的標準和金額,進而約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及所認股權。 關於股東出資,訴訟上會有哪些爭議? 該如何事先預防?
合夥契約書 . 一、甲方:張大明,乙方:張大同,共同成立 商行,地址為台北市 區 路 號 樓。 二、 商行營業項目: 1. 餐館業 2. : 3.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商行合夥人出資額、地址、身分證字號如下: . 四、本商行合夥人共同推張大明為負責人,對外代表商行。 五、本商行有任何異動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六、本商行之盈餘及虧損依照各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派之,各合夥人出資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七、: : 明印張大. 合夥人 甲方:張大明 乙方:張大同. (具名蓋章) 印章須與原. (具名蓋章) . 同印張大. 登記相同 .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13 日 .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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