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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以下稱室內場所)及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稱機構)得設置室內吸菸室(以下稱吸菸室),其單一吸菸室之面積以六平方公尺以上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為限,且其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

  2. 2023年3月22日 · 修正發布「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修正發布「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3.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07002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以下簡稱室內場所)及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得設置室內吸菸室(以下簡稱吸菸室),其單一吸菸室之面積以六平方公尺以上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為限,且其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機構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第 3 條 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不受本辦法吸菸設置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吸菸室,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

  4.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以衛授國字第112076031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5. 第 5 條 吸菸室之獨立隔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屋頂(或天花板)、地板及四壁(水泥牆面、隔板或其他建材)與 其他室內空間區隔。 二、用於隔間之材料需為不透氣、防火之建材,且不得有鏤空致菸煙逸出 之設計,並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人員出入口須為平行移動式設計且能自動封閉,除人員出入時外,不 得開啟。 第 6 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專用連接至室外空間之進氣與排氣管線,且與任何其他室內空間、 空調或通風系統之設備不相通連。 二、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 .八一六毫米水柱(八 Pascal)以上。 三、室內通風量,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 且每小時需提供該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以上之新鮮空氣。

  6. 機構(以下稱機構)得設置室內吸菸室(以下稱吸菸室),其單一吸菸室之面積以六平方公尺以 上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為限,且其所有吸菸室總面積不得逾該室內場所或機構總面積之百分之二

  7. 餐飲場所內同一樓層未設牆壁或直接對外之開口面積達其總牆面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通風良好者,得認定為半戶外開放空間,不受本辦法 吸菸 室設置規定之限制。

  8.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進入。 四、第九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附表)。

  9. 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點閱次數:6411. 更新日期:2024/03/11. 發布日期:2012/03/12. 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僅老人福利機構、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得設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惟吸菸室之設置標準須符合 ...

  10. 立法總說明.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前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訂. 定發布,並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配合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新增酒吧、夜店為得設室內吸菸室之. 禁菸場所,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之修正,調整本辦法授權依據條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場所對象及吸菸室之面積。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吸菸室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吸菸室之獨立隔間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吸菸室之獨立空調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吸菸室之入口應標示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吸菸室之清潔維護前後規定。 (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吸菸室應取得檢查合格證明。 (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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