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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30日 · 因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有刑事責任,所以 一般公司採行的訴訟策略,都是先針對「跳槽員工」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地檢署或調查局以搜索、扣押等方式獲取證據,待地檢署起訴後,再同時針對「跳槽員工」及「挖角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達到蒐證及節省

  2. 2024年5月23日 · 2024 年 4 月,台中地檢署正式將大立光公司,以及涉嫌破解軟體的研發總處長、課長與工程師等 10 人提起公訴。 大立光前後任董事長林恩舟、林恩平免訴,德國 MVTec 不服聲請再議. 在這起侵權案件中,大立光前後任董事長林恩舟、林恩平被德國 MVTec 指控知情涉案,但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處分兩人不起訴。 德國 MVTec 不服此決定,已向台灣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聲請再議,強調兩位董事長在公司內部討論及決策中應知情。 大立光則發表重訊,表示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已委託律師應訴答辯並爭取有利判決,並強調大立光營運正常,財務及業務均未受影響。 此外,大立光也表示,會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和員工教育,提升智慧財產權的意識,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3. 2018年5月14日 · 一、員工雖犯錯,公司不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本案中,這位專員可能先前就在其他的同業服務過,所以一進到這家銀行就是擔任管理職。 從管理職轉任理專工作後,雖然在連動債的事件中的確犯了嚴重的錯誤,導致銀行因此賠償客戶損失,但是理專也得到應有的處罰,不僅被記了一個大過,而且還被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檯專員。 既然已經被處罰過了,如今銀行就不能夠以相同的理由開除她,否則就會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二、調職後,公司未提供合理訓練. 對於專員處理帳務錯帳,造成分行同仁需要花數個月幫她善後,法院也認為情有可原。 主要的原因是: 銀行事先根本就沒有提供合理的訓練,也沒給她足夠的時間去適應新工作 ,而只讓她上了前後 6 小時的課程,就把她調為櫃檯人員。

  4. 2020年2月5日 · 依照《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時,勞工可聲請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兩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如調解成立,還可提起訴訟。

  5. 2015年6月2日 · 在職場上,冷暴力會轉化為八卦、影射,或偏袒特定員工以及賞罰不明。. 傷人於無形的謠言也由此而生,受害者卻找不出謠言從何而來。. 其中有一種 自戀的施虐者,此種人很擅長挑起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激起嫉妒與對立。. 他會用下列方式,得逞於無形之間 ...

  6. 2024年3月22日 · 據《衛報》報導,法國奢侈品牌愛馬仕(Hermes)二(19 日)在美國面臨集體訴訟,原告控告愛馬仕違反了反壟斷法,將一件商品的銷售與其他商品綁在一起。. 這種傳聞中的銷售潛規則常被稱為「配貨」。. 原告 Mark Glinoga 去年想購買一個柏金包,銷售 ...

  7. 2023年11月9日 · 近期台灣 MeToo 運動延燒,許多公眾人物陸續被揭露相關醜聞,然而當事人一公開道歉,往往又再掀起新的輿論風暴,為何這些道歉反而是提油救火? 與此同時,曾與當事人合作過的企業或組織也如坐針氈,為了維護品牌,這些單位如何適當地結束與當事人的合作關係? 延伸閱讀: 處理炎上事件最怕「多說多錯」! 遭遇公關危機時,沉默是金嗎? 被炎上後的公開道歉,為何往往很少人買單? 在危機處理中,有錯一方的道歉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當事人/企業必須透過道歉釐清自己的動機、對受害者的態度、還有對整個社會大眾的交代。 在必須面面俱到的情況下,的確是許多人/企業很難一下子就可以處理好的難題,再加上出事時, 多數當事人/企業第一時間思考的並不是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長遠關係,而是當事人/企業本身的利益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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