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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質計畫製作綱要(以下簡稱計畫綱要)係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規 模為基準編訂,其內容係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章節編排。 第一級品管,廠商
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 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 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
本品質計畫之依據,依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監造計畫書、技 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廠商之品質系統作業
分項施工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等),據以辦理管理與檢查,而不可直接抄錄契約詳細表。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 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
整體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分項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分項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至少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分項品質計畫可併入整體品質計畫內一併檢討。
為簡化中小型工程品質計畫相關品管文件,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請確實依工程會101年2月14日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視各案工程規模,擇定正確之章節撰寫品質計畫,品質計畫書依工程規模區分為三個級距(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