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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準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3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第 4 條.

  2. 第1條. 本準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3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函釋內容. 第4條.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 ...

  4.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

  5.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三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 ...

  6.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嗣經六次之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 為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明確規費計收之方式及檢討不合時宜之收費項目,並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行政作業運用先進之電腦 ...

  7.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 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8. 第八條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9. 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十元。

  10.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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