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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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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uthority in charge with respect to this Law is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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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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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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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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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ww.bip.gov.tw › iphw › downLoad商 港 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港之規劃、 建設、 管理、 經營及安全,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 定義如左:一、 商港: 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 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 國內商港: 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 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 開發及營運所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 商港管轄地區:指商港管理機關為依本法處理商港區域外及其輔助港附近沿岸、水域之有關業務而劃定之區域。 關設施。七、 專業區: 指在商港界限內劃定範圍, 供漁業、工業、 船舶拆解及其他特定用途.

  3.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 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 ...

  4. 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後安排船席。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商港法

    商港管理機關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責令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其餘危險物品未能立即運離者,應指定危險品堆置場、所,妥為存放。

  6. 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使用,不受土地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7. 商港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9 年 4 月 15 日 制定51條. 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2 日公布 1.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246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第2, 4, 12, 15, 16, 18, 20, 46至48條. 增訂第16之1, 23之1, 50之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公布 2.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6007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12、15、16、18、20、46~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1、23-1、5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 修正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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