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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的時段分為日間、晚間、夜間三項,不同地區在時段的劃分上也有所不同(噪音管制標準§ 2 第 5 款)。 以上規定主要在規範法規中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如: 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噪音管制法§ 9),各場所及設施製造噪音的詳細標準則規定在 噪音管制標準§ 4 - 8 。 而如果不屬於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例如鄰居晚上大聲喧嘩、或是寵物吠叫等等,則可依 噪音管制法§ 6 和 社會秩序維護法§ 72 第 3 款 規定,向警察機關檢舉。 該怎麼檢舉噪音?
2018年11月25日 · 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分別針對噪音管制區特別場所、特定行為有所管制,此外如果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可以向警察舉報,警察機關因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建築物基地座落於毗連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劃定為不同類別之噪音管制區者,應以較嚴格之噪音管制區劃定。. 有前項情形之相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劃定結果較寬鬆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 ...
公告事項: 一、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施放爆竹煙火。 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二) 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 但執行公務、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緊急危難救助時,不在此限。 二、於本市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 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乾燥、印刷之商業行為。 (二) 使用發出聲響之法器從事宗教或民俗活動。 (三) 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 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 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 ,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2 噪音管制法.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總統(81 )華總(一)義字第63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3、5、21條條文. 中華民國 ...
一、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文教區及其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