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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自110 年6 月30 日至110 年7月31日。 範例5. 教師N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09 年8 月30 日至109 年10月. 31 日及110 年3 月1 日至110 年5月20日。 範例6. 教師O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自110 年7 月1 日至110 年7 月31日。 *5/12。 【累計4 個月又22日】 說明6. O 師: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1/12 。 【累計1個月】

  2.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 其他人也問了

  4. 考績獎金之計算考績獎金中各種加給之計算均以任職月數為基礎有關年度中連續代理主管職務十個工作天者含星期六日共12天),其代理主管加給之給與倘均合於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得以實際代理

  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19006號函辦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1) 導師及特教津貼納入考核獎金函.pdf.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19006號函辦理。

  6. 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修正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解決本辦法施行以來,實務執行相關疑義,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茲以學校未納入銓敘職員之成績考核係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移列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中增訂,使本辦法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之專屬法規,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配合本辦法名稱之修正,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並移列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中規範。

  7.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為使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相關事項有明確規範,爰訂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第二條) 三、教師獎金類別、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四、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及繳回或命其返還重複領取獎金之規定。 (第四條) 五、各主管機關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 (第五條) 六、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獎金發給內容者,應檢具之資料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