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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 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但 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該費

  2.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3.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 凡外 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 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 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二、供膳不供宿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六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三、供宿不供膳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四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旅費中有關交通費 (不含機票款) 及出國手續費、運費、特別費、辦公費 、資料費、禮品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憑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第 4 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4. 2023年10月26日 · 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發布日期 : 2023-10-26. 相關來文及修正對照表詳附件 ...

  5.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數額表之日數額認定之。

  6.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2303A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 ...

  7.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22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 ...

  8. 壹、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一)工友或約聘(僱)人員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 . (原行政院主計處93.6.16處忠字第0930003797號「主計長信箱」) . 關於工友或約聘(僱)人員是否可以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請領相關出差旅費一節,茲因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僱)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應由團員分擔處理。 (二)各機關尚不宜派遣技工工友出國考察 .

  9. 行政院修正赴國外各地區、大陸及港澳地區日支生活費數額表 (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1.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

  10. 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 �.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 及雜費。 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 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 、租車費等費用。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搭乘該 班次座(艙)位之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最高等級座(艙)位。 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其他特任 (派)�.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 人員,得乘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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