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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2.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3.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 (含租減、關係人交易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其他申報書表、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合併、機關或團體、清算)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五、 繳稅方式簡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分配盈餘、暫繳申報 ...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 ...

  6.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7. 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

  8. 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3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

  9.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10. 五、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修正如下:. (一)增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申報欄位及申報須知。. (二)配合112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修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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