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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 ...

  2.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4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

  5.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依前二項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者,應由該分公司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全部營業收入及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

  6.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 服務時間 ).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 聯絡我們 )( 意見信箱 )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7. 2021年10月18日 · 膳雜費認定標準 (合法憑證)與津貼支付標準.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 ...

  8.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交通費依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 (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 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 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9. 2020年2月12日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0. 有關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應比照行政院新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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