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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

  2. 依前條規定評鑑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

  3.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按各國家級風景區之劃定,依本通則之規定,分別設置之。

  4. 國家風景特定區,簡稱國家風景區,是指中華民國(臺灣)交通部觀光署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結合一或多個地區之特性及功能等實際情形,並與相關機關會商等規定程序後公告劃定、由國家(中央政府)管理的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

  5. 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二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 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

  6. 立法總說明. 近年政府為推動綠色經濟,積極推動我國觀光發展,吸引國際觀光客來臺. 及國人國內旅遊,帶動地方經濟繁榮。 因此,地方政府積極規劃及發展當. 地觀光,並積極轉型為地方風景特定區,故為改善行政效率,考量國家級. 、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二種不同等級風景特定區之組織、人. 力及經費來源各有不同,其中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由地方. 政府規劃辦理後報本部轉陳行政院核定,基於非屬國家風景特定區尚無. 需至行政院核定且為行政效率,現行條文第五條爰予修正。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7. 法規命令. 公布文號. 版本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交通部交人字第 1120030536 號令訂定. 112-10-04. 回列表.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

  8. 北觀國家風景區 範圍包括北海岸、野柳、觀音山等3處風景區及基隆市外木山、情人湖與和平島等3處景點,總面積達1萬3,081公頃(陸域面積8,427公頃;海域面積4,654公頃)。

  9. 觀光法規. 配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自112年9月15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行政規則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9 月15 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分類.

  10. 一、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護。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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