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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以 (一) 督導 各管理機關優先處理收回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 (二) 督導各

  2. 公用財產-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一、全面清查處理國有老舊眷舍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以改善市容,美化都市景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二、促請各管理機關積極檢討國有老舊眷舍及首長宿舍,並加速處理無需保留公用之房地,以提高 ...

  3. 一、清查檢討中央二級以上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 成果,或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八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全面清查處理範. 圍內之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並依下列方式檢討有無保. 留公用之必要,以為處理之依據: (一)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應擬訂使用或興建計畫報主管機關. 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留用; 其未獲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使用或興建計畫者,不得繼續留用. 原有房地,並另依照伍、二、無保留公用必要者之處理方式辦理. 。 (二)經檢討已無保留公用之必要時,應由管理機關依伍、二規定,循. 行政程序報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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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清查檢討: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全面清查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國有眷舍房地(不論其用途廢止、閒置、低度

  6.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規定 ...

  7. 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人住字第092030541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 全文內容:一、查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核定「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 方案」(以下簡稱加強處理方案),旨在全面清查處理國有老舊眷舍. 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促請各管理機關積極檢討國有老舊眷. 舍及首長宿舍,並加速處理無需保留公用之房地,以提高國家資產之. 運用效率。 是以,該加強處理方案係以方案處理範圍內各機關學校經. 管之國有眷舍及其基地為原則。 旨揭宿舍既係借用基隆市稅捐處管有. 房舍,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財. 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縣(市)自治事項。 」尚未合逕依前述加強處理方. 案規定之騰空標售等方式處理。 二、另查行政院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六二)人政肆字第三 八五.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准予暫時續住之宿舍,應以產權屬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