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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2. 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 ...

  4.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最新消息. 國產署. 出租機關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承租人到ATM或網路銀行轉帳繳款或領錢,請提高警覺,如遇有可疑訊息,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洽詢出租機關確認,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 112-05-24. 北區分署. 11380026491 公告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任職新北市鶯歌區二橋里里長秦泉君證明鄭明村君申請承租之新北市鶯歌區二橋段612地號內國有土地,係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即實際作農作使用。 113-07-17. 南區分署. 公告放租國有耕地共1筆,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至113年8月15日止,受理期間至113年8月30日止,請踴躍依規定申請承租。 113-07-16. 南區分署.

  6.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

  7. w2.dbas.gov.taipei › RULE › H國有財產法

    國有財產法 . 第一章 總 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 . 第 一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三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8.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

  9. 基本法規-國有財產法.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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