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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3. 國有財產法. 38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辦理撥用之限制).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

  4. 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5.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6. 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 申撥機關應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及申請名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1查閱內容

    38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8. w2.dbas.gov.taipei › RULE › H國有財產法

    國有財產法 . 第一章 總 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 . 第 一 條 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三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9.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

  10. 國有財產非屬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依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且同法第 39 條撤銷撥用之規定,並未排除有償撥用之 情形 全文內容: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撥用,不論有償、無償,均係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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