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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 民國103年8月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下圖,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 ...

    •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2. 4 天前 · 義務教育 (Compulsory Education) 政府 有 義務 運用 公權力 保障所有國民接受的 教育。. [1] 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是 強制 、 普遍 與 免費。. 凡是適齡兒童都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還必須是免納學費的。. 17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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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是 中華民國教育部 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將高中、高職、五專之前三年,納入國民基本教育,以提升國民素質與國家實力的教育政策。. 原本的 九年國民義務教育 延伸至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前九年仍為義務教育,但後三年為非強制性 ...

  5. 臺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指1968年(57學年度)中華民國 義務教育由六年延長為九年的教育措施。 此措施的實施,提高臺灣人民教育水準,亦奠定197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時中級技術人才的人力資源基礎。

  6. 中央政府遷臺初期,義務教育僅限於國小階段的6年。. 為消除升學壓力及有感於教育對國家建設之重要,自57年起,推動九年國民教育,將國民中學階段的3年納入國民教育。. 推動之初,實施方式係以增班設校、師資訓練,以及提高學童就學率為發展重點。. 71年 ...

  7.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16363B 號令修正「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並自一百十一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 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請參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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