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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陳報國防部或所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核准實施。

  2.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3.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4. 傳染病發生時,為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接獲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者或因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應核給公假。 官兵參加政府( 或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布考試日期後,至報名截止前,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後方可報名,另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手續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考試日期,如遇放假日( 週休二日等),則不核予公假。 ( 二)病假: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由單位按權責核給病假。

  5. ﹝1﹞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6. 傳染病發生時,為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接獲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者或因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應核給公假。 官兵參加政府(或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所舉辦之各種考試,應於公布考試日期後,至報名截止前,向單位主官提出申請,奉核後方可報名,另於考試前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請假手續始得離營參加考試,以利單位人員管制及任務調整,考試日期,如遇放假日(週休二日等),則不核予公假。 ( 二)病假: 就醫證明,由單位按權責核給病假。病假期間之放假日( 紀念日、節日、週休二日等),應予扣除,採輪休方式人員則按全年應休假總天數等比例扣除之,不另補休;餘依「國軍官兵全民健保就醫(診)管理規 .

  7.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10 條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8. 國軍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114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 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9.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10. 國軍聘雇人員休(請)假規定. 所有條文. 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休假之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基法之國防事業. 所屬聘雇人員(以下簡稱聘雇人員)。 三、聘雇人員每七日中至少需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四、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休假三日外,其餘休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農曆除夕。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中秋節。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0年一月一日起,每週星期六及星期日休假二日。 除和平紀念日應. 依法律規定辦理外,另開國紀念日次日、革命先烈紀念日、婦女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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