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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

  2.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時,得就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殘餘部分,同時申請收回。 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土地管理機關得予拒絕。

  3.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4. 土地徵收條例. 加入書籤 列印. 法規沿革. 091年12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九一00二三九0八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101年01月 ...

  5. 歷次修正. 091年12月 101年01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九一00二三九0八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法規內容. 全部法規. 編章節. 第 條前往. ※ 此法規共有 0001 筆法條. 法規異動.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土地徵收條例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101年1月4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2﹞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2條(主管機關)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

  8.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 ...

  9. 土地徵收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須者為限: 一�. 國防事業。 二�. 交通事業。 三�.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 、教育、學術及文�. 事業。 八、社�.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10. 土地徵收條例. 英.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修正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3 條、第 38 條、第 40 條、第 44 條、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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