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第 1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應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通知與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辦理事項、作業程序、作業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縣市政府民眾服務專線. 市內電話或手機直撥1999.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諮詢專線: (02)7729-8003【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審查專線: (02)8995-5070【審查進度、結果、補件、款項等相關問題,專人接聽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
土地法 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 土地法 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 土地法 辦理土地總登記。
﹝1﹞ 在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在土地法施行之區域,於施行前已舉辦之地政事項,經中央地政機關依法核定者,其已經 登記並領有憑證之土地,經過一年未發生糾紛者,視為已依土地法登記。
依土地法第一百二十條,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耕地特別改良物 時,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 之。 第二十九條(荒歉減免租金之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35~37、41、47、53、54、65、67、123、126、137、146、155條條文;增訂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
土地法施行前,業經辦竣土地登記之地區,在土地法施行後,於期限內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者,視為已依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