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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 外國人依前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2024年5月29日 ·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 34 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之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屢見不鮮。. 本文將逐步解析「 土地34-1 ...

  4.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5. 實務上共有土地及建築物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 ...

  6. 2024年10月21日 · 內政部於2023年8月22日大幅度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於2024年1月1日生效。 整體修法內容來看,是偏向兼顧不同意出售共有人(下稱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權益來靠攏,而提升以多數決處分的部分共有人(下稱部分共有人)的處分難度。 而其中強化保障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核心修正,當屬部分共有人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及內容,筆者以下即以此為文介紹。 二、通知時機點、方式與內容. (一)部分共有人通知的時機點. 1. 法院認為在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後」 土地法第34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第2項 或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8點第1款規定,都指出部分共有人依系爭規定第1項處分 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這裡的「事先」要如何理解?

  7. 2023年11月23日 · 然內政部訂頒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卻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暴寡」等爭議不斷,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益。

  8. 2023年8月29日 ·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檔案下載併附修正規定對照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112年8月22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法 ...

  9.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 ...

  10. 2022年9月15日 · 土地法34-1條是多數共有人在處分不動產物權時,經常遇到的土地糾紛問題,在兼顧各個共有人的權益和增進共有土地經濟利用價值的平衡下,制定了這條關於共有土地、建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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