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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34-1 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當共有人數越少,土地的利用將更能發揮,為了不讓共有關係更加趨於複雜,土地法 §34-1 第 4 項規定:當有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份給第三人時,應該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使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自己的優先承購權,並以同一價格進行購買,以減少共有人的人數。 優先購買權被破解怎麼辦? 許多以房地產生財的業者,可能會為了防止少數人使用優先購買權,進而想出各式奇招想要進行破解,例如常見的像是業者與多數共有人串通,謀劃一個「假的」 地上權 人,而地上權人在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是優於少數共有人的,因此少數共有人便可能會失去優先購買權。

  2. 2024年5月29日 ·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土地法 34-1 優先承購權?.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土地該怎麼辦?.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是整部《 土地法 》中爭議、學說見解歧異、實務案例最多的條文之一。. 台灣地狹人稠,很容易有數人共有土地、建物的情況,隨之衍生的法律問題 ...

  3.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二、將土地假贈與出去是否有效? 三、虛偽的受贈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四、律師的話. 甲為A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1/3,其他共有人權利情形複雜,有的未辦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等狀況,有些人更是無法聯絡,甲為了要出售其權利範圍1/3,遂與買受人乙商議,先以贈與方式移轉1/300之權利範圍給乙,使乙成為A地共有人之一後,再將剩餘的99/300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乙,是否可行? 如果在甲之土地剩餘權利尚未買賣移轉給乙前,A地竟遭法院拍賣,乙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4.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為地上權設定時,少數他共有人 並未有優先設定之權利,對他共有人權益之均衡,顯 有立法上之缺失,且探究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 旨係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合理利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 有人權益為目的,其為兼顧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乃

  6. 戊之實際住居所、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到第3項規定辦理及 受領對價或補償部,應如何以結書表達? 執行要點第十點 二十九、乙丙丁戊共有 A地各1/5,今乙丙丁以多數決將 A地出售予庚, 因戊不願受領,此時應何人幫戊辦理提存?執行要點第十一點一

  7. 出賣人 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 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以 (方式) 通知其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且優先購買權人確於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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