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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4日 · 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最新實務見解. 4 6 月, 2021.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 ...

  2.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案例中是現行實務上,常見為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出賣人甲就先把其共有土地權利的一小部分,以「贈與」之名義,移轉給非共有人乙,使乙成為共有人之一。. 出賣 ...

  3.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1 項之規 定 , 人數已過半數 , 或其應 有部分超過 2 /3 , 應即得依 該項規定處分全部 。執行要點 第六點第三款 :分 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 地或建物 , 部分公同共有人 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 同共有之應有部分 , 且另有

  4.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法§34-1之中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而常見的狀況像是甲、乙、丙、丁四人出了相同的錢買下一塊土地,則會說這四個人「共有」這塊土地,而每個人應有的部分各為1/4,而甲、乙、丙、丁每個人都能使用自己應有的那1/4塊土地,像是進行買賣或抵押給他人,而不用其他的共有人同意。 共有土地怎麼賣? 多數決如何成立?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5.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 之實際住居所、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到第3項規定辦理及 受領對價或補償部,應如何以結書表達? 執行要點第十點 二十九、乙丙丁戊共有 A地各1/5,今乙丙丁以多數決將 A地出售予庚, 因戊不願受領,此時應何人幫戊辦理提存?執行要點第十一點一

  7. 2024年3月20日 · 實務上共有土地及建築物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