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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2.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3.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4. 2023年6月29日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絶對效力。. 」又,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試分析此二則法條所規定「登記 ...

  5.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土地法第43條信賴土地登記效力,智丞法律事務所,桃園多年律師經驗,廣受推薦的律師,土地法第43條信賴土地登記效力,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協助處理各種類型的法律案件,智丞法律事務所,是桃園當地知名並廣受推薦的律師。

  6.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 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 ...

  7.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8. 第一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9. 法規樹狀查詢.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 ...

  10. 法規名稱:.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 慎勘選:. (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 (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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