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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判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二分之一。

  3.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 ...

  4. 2019年1月1日 · 土地法第104條 [2] 規定,當基地 所有權 人要把基地賣掉的時候,承租基地建築房屋的承租人、基地的 典權人 或 地上權 人,有優先購買基地的權利 [3],並請見圖1。. 相反的,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時,其基地所有權人也同樣有優先購買權,並請見圖2。. 此規定 ...

  5. 上訴人依土地法第104條107條、第109條規定,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其對262等2筆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張O綿應就上開土地與其補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其給付如附表所示買賣價金同時辦理所有權

  6. 第 104 .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 ...

  7.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或房屋之優先承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與本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者不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倘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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