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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 土地法34-1共有土地怎麼賣?. 優先購買權其實可能被破解!.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

  3. 2024年5月29日 · 依照《 土地法 》 34 條之一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若要就 共有物的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就需要 通過多數決。

  4. 2021年6月4日 · 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最新實務見解. 4 6 月, 2021.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 ...

  5. 土地法已於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其第三十四條之一第 一項前段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即可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上訴人將共有之墓地變更使用 種菜建屋,如在該法修正之後,且已獲 ...

  6. 2023年7月20日 ·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二、將土地假贈與出去是否有效? 三、虛偽的受贈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四、律師的話. 甲為A地之共有人之一,權利範圍1/3,其他共有人權利情形複雜,有的未辦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等狀況,有些人更是無法聯絡,甲為了要出售其權利範圍1/3,遂與買受人乙商議,先以贈與方式移轉1/300之權利範圍給乙,使乙成為A地共有人之一後,再將剩餘的99/300以買賣方式移轉給乙,是否可行? 如果在甲之土地剩餘權利尚未買賣移轉給乙前,A地竟遭法院拍賣,乙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實務上,常見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之方法.

  7. 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給人。 就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而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 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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