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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五、共有土.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 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 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 日施行
2022年6月24日 · 土地法 34-1用於解決不動產多數共有人對於不動產處分時所遇到的問題,但本條執行時的具體細節則仰賴土地法34-1執行要點。 而執行要點經內政部於2017年修正發布,其中涵蓋許多重大修正,以下進行條列式的重點整理。
2023年8月29日 ·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檔案下載併附修正規定對照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112年8月22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附件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草案) ,亦與本法係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未合。」爰於第�. 項明定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不包括「交換」。 二、考量共有人倘同為受讓人時,除可能產生密謀合議而侵害他共有人權益之情形外,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實際未為處分,乃竟得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強制予以處分,並參與其價格之決定,即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並妨害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亦難認正當(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裁定、一百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三號. 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 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
2023年9月12日 · 此次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內容最多部分,即是第八點的多數決通知、公告之相關規定,茲就此次修法重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