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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第34 條之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 ...

  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以下簡稱本法條 第一項規定,部分共 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為處分、變更及設 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 ...

  3. 法規樹狀查詢.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 ...

  4.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5.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6. 2024年3月20日 ·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

  7. 法規內文. 第一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第二點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 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第四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

  8.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pdf (313.42 KB) 上版日期:112-08-25.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有關因繼承而共有耕地之部分繼承人,就其應有部分贈與後復撤銷贈與得否辦理分割,涉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疑義,內政部函請依農業部112年9月22日號函辦理. 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一案. close.

  9. 2022年6月24日 · 土地法§34-1 用於解決不動產多數共有人對於不動產處分時所遇到的問題,但本條執行時的具體細節則仰賴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 。. 而執行要點經內政部於2017年修正發布,其中涵蓋許多重大修正,以下進行條列式的重點整理。.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修正有 ...

  10. 112年土地34-1執行要點修正解析(講義) (1005.74KB).pdf 112年土地34-1執行要點修正(6稿-3) (2.56MB).pptx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資安政策 隱私權保護 著作權使用 屏東縣各地政事務所聯絡方式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英語版)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版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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