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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

  2.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3. 土地法第34條之1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5.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 ...

  6. 2021年6月4日 ·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7. 土34-1依照應繼計算來 多數決出售土地? 執行要點第二點 三、乙丙丁共有 A地,因無法全體協議同意割,乙丙三人可否依土地 法34條之1多數決同意割共有物? 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 四、乙丙丁戊共有 A地各1/5,今乙丙丁依土地法 34條之1將A地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