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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2.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 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 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主張之。

  3. 丙依據土地法第43條主張本人係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所繼承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 是否可行? 【解答】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又,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據此,土地登記絕對效力之構成要件有三:①須原登記物權有不實情事,②須因法律行為而為物權變動,③須第三人為善意。 本案,丙取得之權利係基於自然事實(即繼承),而非法律行為,故丙不得主張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 延伸學習. 推薦課程: 面授課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高普特考地政. 雲端課程: 地政士 、 不動產經紀人 、 不動產估價師 、 高考地政 、 普考地政.

  4. 土地法 §34-1 是為了解決土地共有人之間的紛爭,使土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法令。 在共有人眾多的情形下,如果處分整塊土地前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將會影響土地的充分利用,容易形成擱置的問題。 因此該法規定,只要超過了 1/2 的共有人同意,且這 1/2 共有人的土地持分相加後大於 50% ,就可以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在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整塊土地賣掉。 而有一個特別的狀況規定在此項的但書之中, 當少部分的共有人,甚至只是其中一個共有人,其土地的持份加起來大於 2/3 ,便可以不計算人數的多寡、不受超過半數的限制, 自行把整塊土地賣掉。 只要在賣掉後將賣得的錢依照土地持份,分給其他的共有人即可。 優先購買權.

  5.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所謂登. 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 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 ,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所稱之「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 土地權利」之範圍,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五次民. 事庭庭推總會決議 (一) ,包括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抵押權在內。 且參考最. 高法院五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五十三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拍. 定人在拍賣過程中,執行法院若未告以其中尚有塗銷登記之訴,一切均按. 法定程序完成承受手續,則其因確係信賴執行法院之拍賣而取得之權利, 似不容真正權利人訴請返還。 至於本件,對於同一權利,法院先後就不同.

  6. 2023年6月29日 ·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絶對效力。. 」又,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試分析此二則法條所規定「登記 ...

  7.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不得更

  8. www.public.tw › prog › Howard43 (25 SðN-[xQ

    是以需用土地機關未於上開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徵收之土地者,如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 所有權人或為其占有該土地之使用人之事由所致,即不得將遷延使用徵收土地之責任,歸由徵收

  9. 內容.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又依土地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 鑑此,土地登記係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即土地法第43條所定之依本法所為之登記。 至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並非上開規定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其登載僅為方便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參考資料,並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土地法 《第 43 》 【相關實質法規】

  10. 外國人依前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1. 土地法43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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