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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 ...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第四款、第三十第一款、第三十五第三款、第一百、第一百十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3. 土地登記規則 EN. 41 .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 ...

  4.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5. 41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 (一)下列文件不得以影本代替: 1.印鑑證明。 2.戶籍謄本。 3.同意書。 4.切結書。(二)下列文件應檢附正副本,於登記完畢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1.分割

  6. 4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永佃權。 四、地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7. 一、本規則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時,為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 作業,於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增列其辦理方式得免提出 權利書狀及發給權利書狀相關規定,惟本次修正新增第三章第五節「 網路申請登記」專節統一規範,爰配合將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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