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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 ...

  3.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4.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 令. 法規體系:.

  5.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 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

  6.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9.23【公布機關】 財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68)台財字第158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4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79)台財字第294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3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80)台財字第23631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行政院(87)台財字第14682號函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14、18、20、36、37、49、56~60、62、63條條文;本細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6‧.

  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1 1 月13 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第57 條之1條文.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

  8.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2006031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9條、第14條、第44條、第49條、第58條;刪除第57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8年2月22日行政院臺財字第1582號令訂定 ...

  9.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8年2月22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十九條附件三;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五十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1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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