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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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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ublic housing as referred to under Paragraph 2, ...

    • 沿革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2 ...

    • 編章節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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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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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

  2. 17 . 依本法第二十條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稅籍資料。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77,471,90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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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

  5.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6. 台財稅字11004633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10.9.2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

  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103年1月13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 第57條之1條文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

  8.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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