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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在本法施行區域內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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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10.9.2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地價稅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分單繳納地價稅額之計算公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1 1 月13 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8、9、14、44、49、58條條文;並刪除第57 條之1條文.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第9條.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 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