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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2. 依第十七及第十八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3. 第 1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第 3 條 (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

  4.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一次之限制: 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視為「1次」出售,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72/11/16台財稅第38135號函)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期也要相同。 2.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 一、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2 「出售前 1 年內」及同條第 5 項第 5 款「出售前 5 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 1 年或 5 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 1 日為準;逾 30 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 1 ...

  6. 3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7. 一、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8.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及在該地設有

  9. 一、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二) 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之前1日為準。 (三) 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前1日為準。 (四) 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之前1日為準。 (五)

  10. 答:按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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