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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96&flno=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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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 法條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 ...

    • 所有條文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 ...

  3. 2021年3月18日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之多數共有人,得將土地全部出賣予他人,不過同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規定其他共有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出賣 ...

  4. 4 .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5. 本人之前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曾依土地稅法第34 條第1 項至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時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本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含未辦保存登記、信託移轉之房屋及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之房屋)。 出售前本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出售前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設有戶籍且持有本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 無他人設立戶籍, 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 有部分出租或部分供本人、他人營業使用情形: 出租使用:第 層面積平方公尺 營業使用:第 層面積平方公尺 有本人、配偶、直系親屬、3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 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

  6. 一、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2 「出售前 1 年內」及同條第 5 項第 5 款「出售前 5 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 1 年或 5 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 1 日為準;逾 30 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 1 ...

  7.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 所有權 之期間內,有支付 第三十一條第一第二款 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第三增繳之 地價稅 者,準用該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 第三十九之一第一

  8. 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 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之前1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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