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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 ...

  2. 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 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土地賦籍冊所載之年賦額及依前項賦率徵收稻穀數量,按各縣(市)當地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折徵 ...

  3.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土地稅之種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第 3 條(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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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稅-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首頁>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法令研審會議紀錄> 土地稅. ::: 法令研審會議紀錄. 遺產及贈與稅. 土地稅. 稅捐稽徵法. 貨物稅及菸酒稅.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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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期)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備。

  8.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土地稅之分類). 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糧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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