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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稅之減免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核定者為限。

  2.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3. 土地稅減免規則.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阿彌陀佛在心中替你做主,肯定事情辦得更好】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土地稅減免規則. 【發布日期】99.05.07【發布機關】 行政院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25)第16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八月四日行政院(26)第伍-21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28)呂字第1455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31)准渝文字第602號指令核准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五日國民政府(32)准渝文字第345號指令核准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4. 布名稱及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土地賦稅減免規則 11. 中華民國76年9月21日行政院(76)台財字第 21636 號令

  5. 土地稅減免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5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財政部:11673臺北市文山區 ...

  6.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七條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 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 三、(刪除)。 四、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 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 六、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

  7. 參、如何減輕您地價稅 (節稅介紹) 更新日期:113-04-30. 一、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前檢附資料 ...

  8.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 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 (期) 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核備。

  9. 土地稅減免規則. 沿革:. 中華民國25年4月17日行政院第1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26年8月4日行政院第512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28年2月16日行政院呂字第145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31年5月5日國民政府准渝文字第602號指令核准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32年3月5日國民政府 ...

  10.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22 條. 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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