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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2. 因此土污法中訂定財務籌措機制,依該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定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由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管理、運用等

  3.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民國89年2月2日公告施行,內容共分8章51條。 對於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防治、管制及整治復育措施、財務及責任歸屬與相關罰責均有詳細規定。 其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曾於92年1月8日修正公布。 有鑑於「土污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十年來,污染場址類型與數量隨著污染調查工作的進行逐年增多,業務也漸趨複雜,為落實最初立法之意旨,並針對本法執行後之問題及需要,做出適當檢討及因應,因此於民國99年2月3日「土污法」修正並公布施行,現內容共分8章57條,以因應國內污染情況的改變,修正後的整體架構如下: 圖1 土污法整體架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99.02.03) 修正歷程.

  5.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 二、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

  6.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中華民國99 年2 月3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壤: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 二、地下水:指流動或停滯於地面以下之水。 三、底泥:指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 四、土壤污染:指土壤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7.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環署土字第0990119003A號公告.pdf. 附表、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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