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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需要在職證明? 常見需要辦理在職證明的原因有以下: 辦簽證 在職進修 辦貸款 換公司工作 給老闆:不要幫忙開在職證明 員工可能因為想要延長工作時間、偽造工作經歷(讓履歷好看一點)或要辦理貸款需要通過,而請公司幫忙一下。
2021年9月1日 · 開工作證明首先需要明確用途,並跟要求提供工作證明的單位確認好注意事項和要求. 工作證明的用途不同,對工作證明的主要內容、格式等也都會有不同的要求。 比如,辦理簽證使用的工作證明,不同國家的簽證就會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協助你辦理簽證的旅行社都會有相關國家的工作證明模板,有的是英文的工作證明、有的是中英文都有,可能也還有少數國家是他們自己國家的語言; 一般來說,銀行貸款的工作證明,每家銀行、甚至不同的省份、城市和網點,都會有自己的模板。 因此,要想讓自己的工作證明能夠一次過關,在確定了需要哪些材料之後,一定要一一核對,每一項材料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而針對工作證明,則要問清楚有沒有最新的標準模板,然後拿著這個模板(一般要一份電子檔的即可),去公司找到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幫忙開具。 02.
2022年6月1日 · 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 對於勞工而言,服務證明書的用途在於謀職時,除履歷自陳內容外,得以使新雇主了解自身最近工作經驗資歷、與受僱期間起迄之客觀依據; 且勞工向雇主請求服務證明,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勞基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 然而,「服務證明書」應記載哪些項目、內容,又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有無時間上之限制,法無明文。 本文將探討之。 一、服務證明書的請求時間限制. (一)請求時點限制. 勞基法第19條之用字為「勞動契約終止時」,是否即表示勞工只能在契約終止之時,方可請求服務證明書、離職後則無法再度請求呢? 主管機關過往對此曾有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4月14日(86)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
2021年11月15日 · 1. 員工任職中,要求公司開立在職證明,但以隱私為由,不提供開立原因,公司可以拒絕開立嗎?在員工離職時,即勞動契約終止,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是不得拒絕的,但在職時是否有需注意的事項。 2. 需在職證明但不提供開立原因,會造成公司的證明,不知用途,大部分的公司不會開。 3. 您需要證明,提供用途,公司判斷可行,自然會開給您。 4. 不然,就等離職後再開。 5. 祝福您。 2 人拍手・ 2 人肯定. 匿名 原發問者 ・ 2021/11/15. 如果不說用途,真的可以不提供嗎? 不會有違法條規定吧. 現在勞工意識抬頭,用傳統的管理及強勢觀念,執行起來很辛苦.... 登入解鎖全部 14 則回答.
工作證明是指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的一種證明檔案,一般用於職稱評定、資格考試、工作收入證明等。 其需要工作單位出具,並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基本介紹. 中文名:工作證明. 證明:收入. 需要:單位公章. 用途:職稱評定、資格考試、收入證明. 證明用途. 1、申請 簽證 使用. 2、申請 信用卡 /貸款使用. 3、就業考試、資格考試. 4、職稱評定. 5、申請生育險報銷. 書寫格式. 有我單位職工 同志,從事_____________(專業)相關工作 年,其主要工作經歷如下:起 止 年 月. 在 崗位從事何 工作,獲何 專業技術資格。 年 月-- 年 月. 經查,該同志在工作期間,能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 我單位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特此證明.
2022年8月1日 · 今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需求增加、事項多元複雜。招募面談、任用考核、教育訓練或人事異動,建立流程與規範得減少差錯有所依循。104人力銀行為您整理相關實用表單範本,人資行政必備之「在職證明書」,依企業需求自行調整,歡迎取用下載。
2022年4月23日 ·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請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書、在職(服務)證明書,並無請求時效之規定,而且證明書的用途在於「證明」,在使用上也不會因為過了多少時間就沒有證明事實的必要,所以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在離職後15年內,勞工都可以請求雇主開立以上的證明書。
2021年11月24日 ·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4月14日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函所示,服務證明書係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 故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係屬強制規定,違反者並可處以罰鍰。 本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自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 且,依同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保管勞工名卡至勞工離職後5年。 爰此,若勞工之勞動契約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2021-11-24. 點閱次數:
在 職 證 明 書 人字 號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證字號 服務部門 職 位 到職日期 備 註 1. 本證明僅供在職證明之用, 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2. 本件若有爭議, 以本公司員工名冊為準 公司名:
在職證明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姓 名 服務部門 身 分 證 字 號 職務名稱 出 生 年 月 日 工作內容 工 資 (或投保薪資) 到職日期 工 作 時 間 (註明每日工作時間起 迄及每週工作時數)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