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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2.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4 條. 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 │ │ 管制標準值 ...

  3.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12 月18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201094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共七條. 條 1 第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條 2 第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 ...

  4.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0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000101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之。.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 ...

  5. 第 1 條 .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 ,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4 條 .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 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

  6. (一)土壤或地下水調查結果檢測值落於管制標準之應注意範圍(詳附件. )內,且檢測值達管制標準者,應再次採樣檢驗。 但符合下列情形. 應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七條或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1.調查場所之調查採樣點數如有二點以上,有任一採樣點管制項目. 之採樣檢驗結果達管制標準且非落於應注意範圍內。 2.環保主管機關已依行政程序法「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對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事項注意」,排除相關干擾因素,足認檢測結果已具. 相當證明力。 3.因可歸責於事業之事由致環保主管機關無法再次採樣檢驗。 (二)依前款規定應再次採樣檢驗者,其採樣檢驗及辦理原則如下: 1.第一次調查採樣檢驗涉及多個項目檢測值達管制標準,其中部分. 項目落於管制標準之應注意範圍內,僅需針對落於應注意範圍內.

  7. 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 非 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 主管機關 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8. 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9. 2013年12月25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土壤污染物可能經雨水之淋溶作用滲入地下水,或因生物作用及土壤物化性質改變而溶出,導致地下水遭受污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國內地下水為飲用水水源之一,且國內尚有部分地區未接裝 ...

  10. 環保署修正發布「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土壤及地下水. 102-12-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環保署自90年11月發布實施以來,對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列管項目並未進行實質修正,近年由於國內產業環境改變所產生之污染物趨於多元,及具有潛在健康風險之虞,且因應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產業發展及實務需求,環保署即針對現行列管項目及法令執行實務問題,予以檢討修正。 環保署指出,本次「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於本 (102)年2月21日進行預告程序,並辦理草案公聽及研商會,聽. 取各界意見,以使本標準更為周延並符實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管制項目如下:(1)新增列管項目包含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等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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