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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2.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3. 地價稅節稅手冊. 參、如何減輕您的地價稅 (節稅介紹) 更新日期:113-04-30. 一、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表所列情形,請於表列申請期限前檢附資料,逕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嗣後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將處以短匿稅額 3 倍以下之罰鍰。

  4.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5. 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徵 ...

  6. 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 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第 30 條

  7.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土地稅減免規則. :::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25年4月17日行政院(25)第 16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26年8月4日行政院(26)第 伍-21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28年2月16日行政院(28)呂字第 1455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31年5月5日國民政府(31)准渝文字第 602 號指令核. 准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32年3月5日國民政府(32)准渝文字第 345 號指令核. 准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34年4月28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47年4月29日行政院(47)台財字第 2392 號令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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