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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2.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2024年6月3日 ·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33條修正案,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無山地鄉縣 (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並調整計算縣 (市)議員席次人口級距,從原本縣 (市)80萬人以下,放寬改為扣除原住民人口在70萬人以下,非原住民議員的 ...

  5. 地方制度法》(簡稱:地制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實體法,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註 1] 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註 2] 授予地方政府 自治權限,規範地方自治事項、權利義務、政府組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各級地方政府間之關係等事宜。

  6. 立法院於今 (14)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劃一地方自治規則的備查程序,以及明確規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1屆等規定。.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 ...

  7. 地方制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 原住民 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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