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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2.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第 3 條. (開徵稅課之法源及其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 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3. 通則所稱 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w2.dbas.gov.taipei › RULE › H地方稅法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 730 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 (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 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第 七 條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5. 地方稅法通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6. 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

  7. 地方稅法通則 第二條 內容: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 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 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

  8.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 ...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地方稅法通則

    ﹝1﹞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 地方制度法 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10. 地方稅法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 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 (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 原規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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