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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 ...

  3. 茲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本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 (如下附件),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作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執行之依據,計劃期間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已完成清查 ...

  4. 地籍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 ...

  5. 地籍清理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5、16、23、34、35、37、39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6.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7.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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