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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土地法第47條規定授權訂定,為持續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符合

  3.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 第 185 條 地籍圖重測,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4. 以提供地籍測量後續 程序戶測量使用,惟對圖根點布設數量 未有規範,爰於第一 項增訂「以足夠供戶 地測量使用之點數」 文字,以符實務執行 需求。 二、現行圖根點選點及規 劃導線所使用之地籍 參考圖資為複印或數 值輸出之地籍圖,爰 修正第二項圖籍名稱

  5. 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06-01-09. 發稿單位:地政司. 發表人:江志奇. 聯絡電話:02-23566099. 聯絡人:江志奇. 聯絡電話:02-23566099. 發稿單位:地政司.

  6. 100年4月15日修正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規則之測量,應依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實施。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規則所定之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包括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第一章 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一節 (刪除) 第九條之一 基本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7.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自112年5月1日施行。. 修正條文.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內政部112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761號函修正條文勘誤. 修正條文勘對照表誤表. 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 ...

  8. 修正名稱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共歷經十四次修正作業,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 年四月十五日。 為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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